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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3-01-20 訪問人數:1312

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轉自:全國建材機械標委會 2023-01-18 19:37 發表于湖南


導 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的組建、運行、換屆、調整、注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標委會,是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在工業和信息化相關專業領域內承擔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標委會的規劃、組建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委會,為標委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9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的組建、運行、換屆、調整、注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標委會,是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建,在工業和信息化相關專業領域內承擔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標委會的規劃、組建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委會,為標委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四條 標委會開展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在所屬專業領域內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提出所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研究編制所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管理下設的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標委會);

(二)根據行業管理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提出所屬專業領域制定、修訂行業標準的項目建議,負責所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復審、修訂,以及行業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工作;

(三)組織開展所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四)開展所屬專業領域行業標準的宣傳和培訓,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和行業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五)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擔歸口行業標準的解釋工作,并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擔材料初審等工作。



第二章 組建



第六條 組建標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領域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領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業務范圍明晰,原則上與已有標委會的業務范圍無明顯交叉;

(三)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工作需求;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標準化工作的能力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標委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人數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一般不超過5名。來自同一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一般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標委會擔任委員。

第八條 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相對應的職務;

(二)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夠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職責和義務;

(四)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中任職,并經任職單位推薦;

(五)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享有較高聲譽,具有影響力;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相對應的職務;

(四)熟悉標委會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夠公正履行職責,兼顧各方利益。

第十條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并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四)有標準化專職工作人員。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一般不超過5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一般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可以根據行業管理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籌建標委會的申請,并提交籌建申請材料,說明組建標委會的必要性、可行性、業務范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滿足組建條件的,將標委會的名稱、業務范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材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決定是否準予籌建。

第十三條 準予籌建的,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標委會基本信息表,標委會委員名單和委員登記表;

(二)標委會章程草案,內容包括工作原則、范圍、任務、程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三)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內容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文件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四)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表草案,秘書處承擔單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計劃等;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報送組建方案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組建申請。逾期未報送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組建申請的,取消籌建。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組建方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將組建方案中的委員名單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公告成立標委會。

第十五條 標委會組建分標委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務范圍明晰,并在所屬標委會業務范圍內;

(二)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具體的工作任務。

分標委會委員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一般各不超過3名。

組建分標委會,應當由標委會表決通過后公開征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公告成立分標委會。

第十六條 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領域暫不具備組建標委會或者分標委會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標準化工作組。

標準化工作組成立后,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組織評估。具備組建標委會或者分標委會條件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建。

第十七條 標委會、分標委會、標準化工作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順序編號,分別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三章 運行



第十八條 標委會應當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組織建設,履行工作職責,接受社會監督。標委會應當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標委會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按時參加行業標準技術審查和行業標準復審,按時參加標委會年會等工作會議,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三)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監督標委會經費的使用,及時反饋標委會歸口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

(四)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化工作,參加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五)承擔標委會職責范圍內和標委會章程規定的相關工作。

委員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條 主任委員負責標委會全面工作,負責簽發會議決議、行業標準報批文件等標委會重要文件。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簽發會議決議、行業標準報批文件等標委會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秘書處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的,應當在秘書處工作細則中明確牽頭承擔單位及各自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聘任顧問,設觀察員和聯絡員。

顧問應當為本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無表決權。觀察員可以獲得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

鼓勵專業領域關聯的標委會聯合開展跨行業跨領域標準制定。專業領域關聯的標委會之間應當互派聯絡員,協調跨領域或者存在爭議的問題。聯絡員可以獲得其負責聯絡的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列席相關工作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無表決權。聯絡員應當及時向所屬標委會報告聯絡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標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標委會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標委會召開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委員。

標委會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標委會審議表決:

(一)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工作計劃;

(二)所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的立項建議,行業標準送審稿;

(三)標委會委員增補和調整建議,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分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注銷等事項,分標委會的決議;

(五)標委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五條 標委會印章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由標委會秘書處管理。標委會撤銷、變更名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原印章交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標委會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所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于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征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事項。印章使用應當經標委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準。標委會印章不得用于標委會職責范圍以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標委會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不得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補助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將標委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每年向全體委員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



第四章 換屆、調整、注銷



第二十七條 標委會每屆任期5年。標委會應當在任期屆滿6個月前公開征集委員,制定換屆方案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換屆方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將換屆方案中的委員名單、秘書處承擔單位等材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予以換屆。

第二十八條 標委會任期內調整委員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調整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通過后予以調整。

涉及調整主任委員、秘書長,或者一次性調整委員人數超過委員總數1/5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還應當將審查通過的調整建議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標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調整名稱、業務范圍、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注銷標委會等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通過后予以調整、注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對標委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并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計劃完成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和復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行業標準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審議表決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五)對分標委會管理不規范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整改期滿后仍不滿足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對標委會進行重新組建或者撤銷。

第三十二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重新組建或者撤銷:

(一)排斥相關方參與行業標準制定、修訂活動,為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影響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公平公正開展的行為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長期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一)因秘書處原因致使標委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標委會經費,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委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委員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和標委會章程規定職責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標委會活動的;

(三)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對標委會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在標委會整改或者重新組建期間,工業和信息化部不為其安排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等任務。被撤銷的標委會承擔的相關標準化工作可以并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標委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式樣,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公布和調整。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標委會和標準化工作組的工作職責、組建、運行、換屆、調整、注銷和監督管理等參照標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